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从事食品生产活动,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。
例如:粮食加工品,食用油、油脂及其制品,调味品,肉制品,乳制品,饮料,方便食品,饼干,罐头,冷冻饮品,
速冻食品,薯类和膨化食品,糖果制品,茶叶及相关制品,酒类,蔬菜制品,水果制品,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,蛋制品,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,食糖,
水产制品,淀粉及淀粉制品,糕点,豆制品,蜂产品,保健食品,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,婴幼儿配方食品,特殊膳食食品,其他食品等。
许可条件:
申请食品生产许可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一、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包装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
二、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,
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
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、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,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;
三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
四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;
五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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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期准备:
• 确定生产条件:确保厂房布局合理,生产车间、仓库、检验室等功能区域划分明确,符合相应食品生产的卫生规范和工艺流程要求。
同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、设施,如生产加工设备、消毒设备、通风设备等,并确保其正常运行。
• 建立管理制度: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涵盖人员健康管理、原辅料采购查验、生产过程控制、产品检验检测、食品召回等方面。
• 准备申请材料:通常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、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。
现场核查:
• 组成核查组: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,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。核查组一般由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。
• 实地核查:核查组会依据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,对企业的生产场所、设备设施、人员管理、工艺流程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。
产品抽样检验:
• 抽样:现场核查合格后,核查组会按照规定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样,所抽样品应为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。
• 检验:样品会送至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,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、理化指标、微生物指标等。
审核审批:
• 审核: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、现场核查情况以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核。
• 审批:经审核符合要求的,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,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;对不符合要求的,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,并书面说明理由。